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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器械投标市场,要求企业持有经营许可证
加入时间:2013-02-21 10:20:21  当前新闻点击率:2453

  普朗医疗器械网资讯:随着医改的深入进行,各地医疗机构都加大了医疗器械的配备,为了保证的价格公平、合理,目前不少医院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这对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食品安全检测仪等医疗器械来说有着很多的优势,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不少的缺陷。最近就接到这样一起举报案件,某省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就全自动细菌鉴定仪等设备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采购活动很快进入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在对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细致评审时发现,供应商G公司的投标产品有多项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例如,在其投标产品中,细菌鉴定仪等设备只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0.5McF模式,缺少低浓度(0.25McF)模式;另外,投标产品的药敏板检测孔≥64孔、药敏试验平均用时5~8小时等,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G公司的投标无效。

最终,Z公司和L公司分别成为该项目不同标段的中标供应商。然而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采购代理机构就收到了供应商G公司的质疑函,除了质疑评标结果外,还质疑Z公司和L公司的资格,并说明Z公司和L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医疗器械销售。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意识到,如果G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那么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就存在瑕疵,并且事关采购代理机构的声誉。于是,该负责人马上向当地药监部门咨询:用于非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是否应该要求其经营者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药监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出答复:非医疗机构用途的医疗器械销售是否需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据此答复了供应商G公司的质疑。但G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并不合理,于是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审理后认为,Z公司和L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能经营医疗器械,不具备投标资格,并提出本次采购应予废标,责令重新组织采购。